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神經血管外科與介入治療醫學會」,正式   英文名稱為「Taiwan Society for Neurovascular and Interventional Surgery 」,英文簡稱TSNI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絡國內外人士共同發揚神經血管疾病之研究、教學、及治療,增進全民健康及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鼓勵及改善神經血管疾病相關健康知識的傳遞,並教育所有大眾,關於神經血管疾病的保健及照顧。
  2. 做為所有會員在神經血管疾病領域,包括神經顯微手術,放射治療,介入治療與其他療法的支持組織。
  3. 促進改善神經血管疾病的診斷及治療。
  4. 清楚的定位外科手術、血管內介入手術、藥物治療以及其他療法在神經血管疾病的治療與預防的角色。
  5. 鼓勵會員從事神經血管疾病的臨床及基礎研究。
  6. 鼓勵對於神經血管疾病診斷及治療上新技術的發展及執行,並協助建立神經血管治療流程與標準。
  7. 提供對神經血管疾病有興趣的相關專科醫師專門的訓練與認證。
  8. 舉辦學術演講及討論。
  9. 編輯會訊及有關書刊。
  10. 獎助神經血管外科及介入人才及舉辦其他有關事宜。
  11. 其他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           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1. 一般會員: 凡在國內、外醫學系以上畢業, 領有中華民國醫師執照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會員。
  2. 榮譽會員:國內外在神經血管病臨床醫學與基礎研究工作有卓越貢獻,經理事會同意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是「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且復會復權需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 。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既是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任一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它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4個月個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新台幣3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3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第○○○號函准予備查。